四川欧亿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欧亿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302财保11号
申请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城关车站256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凌伟,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厉庆男,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欧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平城街39号11幢3层。
法定代表人:毕兴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欧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号:0514××××2220,开户行: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原南充市商业银行顺庆支行)】在4188158.52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申请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同等价值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2月10日,宁波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欧亿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88158.52元【账号:0514××××2220,开户行: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原南充市商业银行顺庆支行)】,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琳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