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12民初591号之一
原告:北海市铁山港区程光建材租赁店,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小码头村委车路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512MA5NB5Y66D。
经营者:黎昭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怡,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迎赞,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四川欧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平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791817673U。
法定代表人:毕兴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海市铁山港区程光建材租赁店与被告四川欧亿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北海市铁山港区程光建材租赁店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海市铁山港区程光建材租赁店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海市铁山港区程光建材租赁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2835.24元,由原告北海市铁山港区程光建材租赁店负担。
审 判 长 符源美
人民陪审员 陈宗安
人民陪审员 吴明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蒙小莹
书 记 员 刘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