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戊辰建设有限公司

屏山县杰通建材经营部与某某、宜宾戊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9民初610号

原告:屏山县杰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新安镇红丰村4组。

经营者:徐通兵,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良彬(系屏山县杰通建材经营部职工),男,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宜宾市翠屏区叙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宾戊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富荣镇水果交易中心4幢商业房号(-1)-10号。

法定代表人:彭俊豪,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元利(系宜宾戊辰建设有限公司职工),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屏山县杰通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宜宾戊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屏山县杰通建材经营部以需要与被告**、宜宾戊辰建设有限公司重新对账以确定实际价款为由,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屏山县杰通建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屏山县杰通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5元,减半收取计1,048元(已预交),由原告屏山县杰通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张荣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殷孝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