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恒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02民初3092号
原告:梅世界,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新义,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蒋芜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华军,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主要责任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世界与被告顾新义、安徽恒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案需等待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冯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