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益阳市威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锦绣佳苑****门面/div>
法定代表人:廖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湘西自治州乾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益阳市威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湘西自治州乾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西自治州乾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56.22元,减半收取8478.11元,由原告湘西自治州乾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申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