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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宣汉县精神病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22民初2947号 原告:***,男,生于1965年3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汉县普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文成,男,生于1975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宣汉县精神病医院,住所地:宣汉县土主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汉县普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山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代家湾**。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图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李文成、四川省山烽建筑有限公司、宣汉县精神病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