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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城县金利通风设备厂、山西恒新恒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26执保24号
申请人:故城县金利通风设备厂。
被申请人:山西恒新恒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故城县金利通风设备厂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在保全过程中,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部分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冀1126执保24号予以结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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