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宁01民终42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系上诉人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宁夏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2)宁0104民初50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兴庆区人民法院(2022)宁0104民初5060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原审枉顾双方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上诉人受雇于被上诉人,并在被上诉人承揽的宝丰医院工地从事混凝土浇筑作业,原审法院仅仅以被上诉人在庭前交给上诉人的临时用工合同上印章与法院提取的两份印章不一致就错误地否定了这一事实。2.原案审理程序违法。在原案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作为个人无法调取到被上诉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工程发包合同,遂向原审法院法官申请调取该证据,但原审法院不予理睬,上诉人无奈邮寄书面申请调取证据。3.原案适用法律错误。原案认为上诉人超过退休年龄,应按劳务关系处理,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的规定。4.被上诉人在原案审理过程中在三方在场时承认被上诉人公司不止一枚公章,因此不能以合同上印章与法院诉讼中调取的印章不一致为由,更不能据此认定劳动合同上公章不是被上诉人公司的。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明察和裁判。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于1958年10月7日出生。原告称其于2022年1月18日在穆斯林商贸城旁的宝丰医院的项目工地上从事混凝土浇筑工作过程中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被告称其承揽了宝丰医院及养护院工程室内外腻子涂饰及零星工程以及地下车库的建筑地面及环氧地坪工程。原告称其受伤后由**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并由**垫付部分医药费。后原告申请工伤认定,银川市人社局以劳动关系不明确为由中止认定。原告向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原告已过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故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落款日期为2022年1月18日的《临时用工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临时用工合同》一份,约定协议期限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30日止,工作任务为甲方安排乙方在混凝土浇筑岗位,从事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乙方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质量要求,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应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安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甲方生产(工作)情况发生变化或乙方不能胜任岗位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配;劳动报酬为固定日工资,正常工作每天240元,其他各种福利、津贴均含在当天的劳动报酬中,不再另行计发;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其他各项规定和要求。同时,爱护甲方财物,保守甲方机密,维护甲方利益,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或解聘。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即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同意条件下,可续签协议,并应提前1个月办理续签协议手续……本协议执行期一个月,如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扣押乙方一个月的工资不付。”被告对该合同中加盖的印文内容为“宁夏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不予认可,并申请对该印章进行***定,经本院委托天津市天鼎物证***定所宁夏分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作出津天鼎宁[2022]***字第46号《***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载明,经与2021年12月16日经销商自媒体账户报备表、2022年1月1日工程经销协议书之专用合同条款、2022年4月7日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等样本比对,原告提交落款日期为2022年1月18日的《临时用工合同》中加盖的被告公司印章与上述样本中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被告为此支出鉴定费2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明确指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不应认定劳动关系。关于退休年龄,国务院于1978年6月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退休,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由此可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退休之前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继续承担劳动法上的用工责任。原告于2018年10月7日年满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自2018年10月7日之后其不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故其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鉴定费2500元,由原告**1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上诉人至被上诉人处工作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被上诉人不构成劳动关系。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丽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