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270号
申请人:江西众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傅建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分宜县舰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分宜县。
法定代表人:郭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郭建军,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分宜县。
被申请人:**,男,199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曾群峰,男,197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新余市分宜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众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分宜县舰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郭建军、**、曾群峰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分宜县舰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郭建军、**、曾群峰在银行的存款或有关单位收入32736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分宜县舰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郭建军、**、曾群峰在银行的存款32736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丽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碧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