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271号之二
申请人:河北伟通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春风大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3360076445。
负责人:王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辰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石沟村**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58729503W。
法定代表人:武志芬。
原告河北伟通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辰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冀1181民初271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辰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2月22日申请人河北伟通玻璃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依法应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辰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的冻结和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