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诉前调书951号
原告:山西辰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石沟村东2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武志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琦,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奥通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9号19至20层3单元2008。
法定代表人:段云峡,执行董事。
原告山西辰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奥通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辰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辰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闫伟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