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578号
原告: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焕培,董事长。
被告:山西辰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志芬,总经理。
原告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辰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计165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佟 彤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士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