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2259号
原告: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乡石沟村东2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奥通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9号19至20层3**20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奥通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