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七民初字第30566号
原告***,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甘肃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罗小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甘肃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崔 燕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