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929执保679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占国建材租赁站,地址河北省献县乐寿镇杨庄村。
业主:杨占国。
被申请执行人:甘肃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405号。
法定代表人:罗小涛,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31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8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执行人甘肃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8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陈建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