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占国建材租赁站与甘肃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29民初3107号
原告:献县占国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经营者:杨占国。
被告:甘肃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献县占国建材租赁站与甘肃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献县占国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占国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88元,减半收取计6094元,诉讼保全费4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常玉炼
人民陪审员哈*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