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3653号
原告:郓城县华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郓城顺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郓城嘉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
原告郓城县华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嘉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郓城县华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县华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郓城县华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18元,减半收取7659元,由原告郓城县华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妨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