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润广石化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323财保1号
申请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MA75X94B4H。
住所地:盐池县煦衍南路东侧东顺苑二期7号楼1-1铺。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润广石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064791673W。
住所地:盐池县工业园区县城功能区二期。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夏润广石化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盐池支行账户内3156674.42元存款进行财产保全。案外人宁夏富昌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盐池县工业园区办公楼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有案外人宁夏富昌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位于盐池县工业园区办公楼一套(盐房权证花马池镇字第XX**号,1层建筑面积1553.95平方米,2层建筑面积948.05平方米)予以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润广石化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盐池支行账户×××内存款3156674.42元;
二、查封登记在案外人宁夏富昌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盐池县工业园区办公楼一套(房产证号为:盐房权证花马池镇字第XX**号),查封期限为两年(2019年7月25日至2021年7月25日),在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转移、损毁、设定他项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李生国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刘剑锋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