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天隆海洋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宁0104执2320号
***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天隆海洋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7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天隆海洋线缆有限公司退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54元。缴纳执行费658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支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0554元,缴纳执行费658元),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天隆海洋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70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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