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6执5199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86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成都市泰锐线缆有限公司与四川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1920.81元及利息,执行费529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款项27575.27元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泰锐线缆有限公司。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四川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某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另委托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无车辆、无股票基金、无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 娜
审判员 阳宇航
审判员 刘福猛
书记员 谌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