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02民初3484号
原告: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8474076X1。
法定代表人:但福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AFK0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1年4月27日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原告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