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创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与邹平创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初464号
原告:**,女,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佳,济南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邹平创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邹平创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