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创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民再4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邹平创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黄山办事处邹周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新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何毅,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邹平创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24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6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于2018***以其已与邹平创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