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6民初3861号
原告:菏泽华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伏羲路北段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DDC9EX0。
法定代表人:党海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增强(特别授权代理),菏泽牡丹众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泰山街与凤凰路交叉口东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DBRQ540。
法定代表人:冯勇,董事长。
原告菏泽华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菏泽华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菏泽华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文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