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2858号
原告:鄄城县久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贵珍,职务不详。
被告: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所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党海营,职务不详。
被告:喻松,男,住江苏省盱眙县。
原告鄄城县久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喻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鄄城县久安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鄄城县久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文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苗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