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华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鄄城县久安建材有限公司、菏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1893号
原告:鄄城县久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贵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华民(特别授权代理),鄄城古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党海营。
被告:**,男,住江苏省盱眙县。
原告鄄城县久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申请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鄄城县久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