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6民初766号
申请人:山东永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收到山东永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请求对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永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二被申请人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山东永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