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3民初4465号
原告:云南科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环城北路205号附4-405号。
法定代表人:高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昆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小菜园142号8幢1单元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方秉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科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云南科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科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1元,减半收取计790.5元由原告云南科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阳俊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金 玉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