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科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科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山科海电子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3民初9805号
原告:云南科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环城北路205号附4-405号。
法定代表人:高达,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琼、张远航,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保山科海电子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新乐小区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81年3月14日生,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科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山科海电子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山科海电子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科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保山科海电子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1元减半收取810.5元,由原告云南科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梅
人民陪审员  陈绛纬
人民陪审员  李秀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