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科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科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民初17023号
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011号高新工业村T3栋一楼117、118、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7528F。
法定代表人:李俊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志航,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科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环城北路205号附4-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76550838N。
法定代表人:高达。
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科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9.6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1514.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029.6元,本院退还其1514.8元。
审判员 魏 葳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