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科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科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与丽江海映郎廷假日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3民初402号
原告:云南科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环城北路205号附4-405号。
法定代表人:高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吉琳,云南长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丽江海***假日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束河派出所西北侧150米处。
法定代理人:孙茂林。
原告云南科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江海***假日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云南科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科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科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1元,减半收取计2,525.5元,由原告云南科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