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3民初403号
原告:云南科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北路205号附4-405号。
法定代表人:高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吉琳,云南长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阳光浪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东侧好世界花园C幢23层2310号。
法定代表人:吕民。
原告云南科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阳光浪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2019年7月4日,原告云南科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科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科兴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臣
人民陪审员 晏湘涛
人民陪审员 顾金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