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思成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安秋波、山东思成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134号
申请人:安秋波,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山东思成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邱爱武,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陈瑞民,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601号。
申请人安秋波与被申请人山东思成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陈瑞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秋波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安秋波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秋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思成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陈瑞民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安秋波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秉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