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思成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西城支行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02民初219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西城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34695075E,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367-1号交通大厦东大厅。
负责人:路新荣,该支行行长。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493490107X,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522号中鼎大厦。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山东思成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61435813Q,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六路6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西城支行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山东思成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西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西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