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西城支行与被告山东思成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西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西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