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思成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西城支行与山东思成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602民初1195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西城支行,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36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34695075E。******
主要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思成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六路6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6143581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汉族,山东思成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与被告****夫妻关*),男,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女,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无棣县。******
被告:***(与被告****夫妻关*),男,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无棣县。******
被告:**,女,汉族,居民,住滨州市。******
被告:***(与被告***夫妻关*),男,汉族,居民,住滨州市。******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522号中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493490107X。******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三路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766057077。******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西城支行与被告山东思成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西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西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