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思成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西城支行与山东思成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松茂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02民初219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西城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34695075E,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367-1号交通大厦东大厅。
负责人:路新荣,该支行行长。
被告:山东思成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61435813Q,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六路6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滨州市松茂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59180158J,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六路62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汉族,1976年5月3日出生,住无棣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9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23日出生,住所地无棣县。
被告:***,女,汉族,1972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无棣县。
被告:**,女,汉族,1973年5月14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西城支行与被告山东思成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松茂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西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西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