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27民初602号
原告:河北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诉讼代理人:***,分公司经理。
被告:阳原县明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原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河北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阳原县明坤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贾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