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荣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1411号
申请人:***,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文化艺术大厦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MA086D7H65。
法定代表人:彭建巍,经理。
被申请人:孙权,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权所有的价值64261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33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