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荣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2371号
申请人:***,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文化艺术大厦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MA086D7H65。
法定代表人:彭建巍,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801820元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018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胡亚钦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安欣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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