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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上源门窗厂、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民初935号
原告:黄骅市上源门窗厂,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方庄子小区。
经营者:刘秀敏,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方庄子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枝,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文化艺术大厦907室。
法定代表人:彭建巍,经理。
黄骅市上源门窗厂与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上源门窗厂撤回对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骅市上源门窗厂承担。
审判员  王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