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荣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县京彬铝塑经销部、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1074号
申请人:**县京彬铝塑经销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县北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2MA09F0LX02。
经营者:智传社,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枝,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文化艺术大厦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MA086D7H65。
法定代表人:彭建巍,董事长。
申请人**县京彬铝塑经销部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55318.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县京彬铝塑经销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县京彬铝塑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55318.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泽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