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325号
申请人:沧兴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解放西路115号沧兴总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68108190X。
法定代表人:魏海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洋,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沧州市解放西路115号沧兴总部。
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文化艺术大厦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MA086D7H65。
法定代表人:彭建巍,经理。
申请人沧兴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42557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申请人沧兴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兴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25573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安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