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404号
申请人:**县京彬铝塑经销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县北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2MA09F0LX02。
经营者:智传社,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枝,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文化艺术大厦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MA086D7H65。
法定代表人:彭建巍,董事长。
申请人**县京彬铝塑经销部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县京彬铝塑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655318.5元。
案件申请费3797申请人**县京彬铝塑经销部负担。
本裁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文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