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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临港仁泰新型材料建材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2917号 申请人:沧州临港仁泰新型材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西至河北石全石美建材有限公司用地,北至南中路,南至横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MA07MWA8X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文化艺术大厦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030900MA086D7H65。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沧州临港仁泰新型材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价值12851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沧州临港仁泰新型材料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临港仁泰新型材料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851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