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民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腾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城南开发区御河东侧145号古建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马伍德,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上诉人湖北腾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21)鄂1022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腾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其收到法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腾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莉
审 判 员 韩秀士
审 判 员 陈红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 倩
书 记 员 乔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