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众力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绵竹市众力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683民初14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49年7月11日,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琼,绵竹市剑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绵竹市众力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大南路671号。
法定代表人:王超。
原告***诉被告绵竹市众力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征收),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尚梦雪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高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