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乾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乾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84922号之一
原告上海乾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849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46,523.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46,523.48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