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84922号之一
原告上海乾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849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46,523.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46,523.48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