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74055号
原告:上海乾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祎恒,男。
被告:上海求是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
原告上海乾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求是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上海乾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项(截至2018年8月)共计人民币101,193.29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78,743.64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30日,原、被告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约定: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百万宝贝生活馆照明节能改造项目进行照明节能改造专项节能服务,被告支付原告相应的节能费用,自2013年12月1日起每年支付原告86,435.42元至2019年10月30日。该项目已于2013年12月1日顺利验收,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曾对被告截至2016年1月12日的欠款109,997.16元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出具(2016)沪0115民初9134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经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2月29日,原、被告又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须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支付节能款345,685.34元。截止2018年8月31日,被告应付286,669.34元,已付185,655.98元,欠款101,013.37元,加上前案诉讼费179.93元,合计欠款101,193.29元。该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无理拒付,故原告提出如上诉请。
审理中,被告上海求是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经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
经查,被告上海求是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在其《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中的“对外投资清理情况”、“债权债务清理情况”、“清税情况”栏内均载明为“已清理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有明确被告。现被告已经相关登记机关核准注销,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乾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一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