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豪瓦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豪瓦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太和县双浮镇麦仁农研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3287号
原告:浙江豪瓦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通溪路788号1幢、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678439252J。
法定代表人:韩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枫、戴永密,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农研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行政村东张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222588864896Q。
法定代表人:刘素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豪瓦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和县*****农研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豪瓦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豪瓦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韩小飞
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俞华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