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2民初4943号
原告:***,女,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告:浙江豪瓦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通溪路788号1幢、2幢。
法定代表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浙江迎鸽律所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豪瓦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计2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金可全